2018年05月30日

夯实防范银行流动性风险堤坝

文章来源:东方财富网-财经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据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年3月实施以来,在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不断深化,不同类型银行在业务模式、复杂程度、资产负债结构等方面的差异逐步显现,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订《流动性办法》能更好地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夯实流动性风险管理基础,提高风险抵御能力,服务实体经济,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定性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特点设定了差异化的定量监管标准,并提出了统一的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工具,构建了较完备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

该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合理安排实施时间。一是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

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二是流动性匹配率暂作监测指标。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三是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

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四是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一定的缓冲期。

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

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2020年前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比例,2020年后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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