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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厦门市银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路公司”)协助某商业银行成功堵截了一起涉嫌专门针对银行所实施的诈骗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
2016年8月23日,银路公司陆续接到某商业银行郑州分行A网点、B网点的证件真伪咨询及人证比对咨询。经鉴别:一、客户所持证件为假证;二、人证比对结果为非客户本人。
2016年8月25日,银路公司再次接到此商业银行新乡分行C网点的证件真伪咨询及人证比对咨询。经鉴别:一、客户所持证件为真实有效证件;二、人证比对结果为非客户本人。特别值得警惕的是,三个不同网点咨询的案例中,客户均提供临时身份证,其证件信息完全相同,只有照片和办证日期不同。如下图所示:
8月23日客户所持证件 8月25日客户所持证件
银路公司接到某商业银行郑州分行A网点的人证比对咨询。经鉴别:该临时身份证光变油墨不会变色,证件正背面均无缩微文字,底纹与字体的排版有明显错误,判定其为假证,建议银行不予办理业务。
银路公司又接到此商业银行郑州分行B网点的人证比对咨询,同样为该张临时身份证。银路公司张老师当即告知该网点柜员:此临时身份证为假证,不能办理业务,该客户之前已到过A网点办理业务被拒。同时提醒:此客户,应该是专门针对贵行实施欺诈,建议在贵行的微信群当中分享该案例,让其他同事多加留意。
咨询证件
案件到此,本以为结束。然而银路公司再次接到该商业银行新乡分行C网点的证件真伪咨询及人证比对咨询。
当老师看到此临时身份证,马上翻查前两天的咨询案例,经对比发现,除了证件照和发证日期不同,其余信息均一致,后经鉴定为真实有效证件。随后,张老师询问:该网点客户欲办理什么业务?持证人与证件照是否一致?该网点柜员告知老师,该客户办理存单挂失业务,并将持证人现场照片发送至银路公司。经比对持证人与证件照得出结论:非同一人,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业务。
在后续的交谈中老师获知,该客户此前在其它网点办理业务并被陆续拒绝后,与其他同伴在网点门口徘徊许久。
持证人与证件照非同一个人 人员在网点门口徘徊
此事让张老师深感震惊,不仅因为客户办理的业务是高风险的存单挂失,且在短短3天内竟出现一真一假的临时身份证,令人疑窦丛生。接着,张老师向两天前咨询的网点柜员了解情况,该网点柜员表示不清楚具体情况,但已联系到持证人本人,持证人已前往开户网点。随即银路公司联系了开户网点的柜员,经交谈得知,该客户是在2016年8月23日持二代身份证在网点办理了一笔金额为1000万元的人民币存单。
持证人照片和证件如下:
经张老师鉴别,该二代身份证为真实有效证件,持证人与证件照也为同一人,因此银行之前为该客户办理业务并不存在问题。但经过与当日办理业务的柜员交谈得知:一、该客户到网点办理业务时,身边很多同伴;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其他同伴一直在指导该客户填写单据等;三、该客户也一直向网点工作人员询问一些问题,如:存单提前结清会如何?该存单能否只由本人领取,他人都无法领取?对诸如此类的问题网点工作人员都给予耐心解答,直至业务办理完毕。
开户网点通知了客户本人,有人冒名挂失其存单,并且已经报警。后该客户以不安全为由,立即提前结清存单。
这种可能性疑点重重,一是客户在8月23日刚刚办理完大额存单业务,为何在当天下午就有持假证冒名挂失存单的情况发生,信息的传输太过迅速;二是持假证冒名人员,在8月23日连续两次被A网点、B网点识破后,紧接着在8月25日持真证到C网点办理存单挂失业务,并且其真实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件的办证时间为8月24日。虽临时身份证的办理时间各地市不尽相同,但基本都是当天或隔天可取,若非持证人本人去办理了临时身份证,冒名者是如何取得临时身份证的?这些疑点足以证明第一种可能性极低
首先,持证人使用二代证去银行办理大额存单业务,之后让其同伙持假证去冒名挂失存单,但被银行识破证件为假;被银行识破后,该团伙让持证人去办理一张真的临时身份证,紧接着让冒名的同伙持真证去该银行办理存单挂失业务,但同样被银行识破持证人与证件照不符;最后,该团伙发现无法在该银行得手,遂将存单提前结清。因此,该团伙的作案动机就是:让冒名者持假证或真证去办理业务,若银行没有识破,则将存单提前结清,再由办理大额存单业务的持证人到银行进行查询,当持证人发现存单被结清,必定向银行提出索赔。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柜面人员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不仅要对客户所持证件做真实性判断,还须对持证人与证件照是否为同一人进行准确判断,其中任一环节缺失或技能掌握不好,都势必给银行带来巨大损失。综上,除了要将柜员所需的技能培训常规化,还应提高柜员自身的风险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保护银行,也更好地保护客户的资金、财产安全,为客户提供更高品质的服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 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